轿车残值是指在规则的轿车合理运用年数的约束内剩下的运用价值。国外顾客一般将残值作为购车的首要考虑要素。评价轿车残值的办法有四种: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其间最根底和最简便易行的是重置成本法。
1. 新车运用年数的约束为10年,旧车折旧率可通过将车辆从开端运用到作废的时刻区分为100份来测算,即10年总的折旧率为100%,其间15%为不动残值,85%为起浮折旧率;
2. 一般按作废时刻来区分旧车的折旧时段,可区分为三段:前3年、第4年到第10年、第11年到第13年。一般的折旧率分别为:前3年为11%,第4年到第10年为10%,第11年到第13年为9%;
3. 前3年每年折旧率为11%,3年总的折旧率为33%;第4年到第10年每年折旧率为10%,7年总的折旧率为70%;第11年到第13年每年折旧率为9%,3年总的折旧率为27%;
4. 如果是全新未运用过的车辆,其10年总的折旧率为:33%+70%+27%=130%。可是针对运用了必定年限的二手车,其10年折旧值的核算方法为:评价价=商场现行的新车价格×(15%为不动残值+85%为起浮值×(1-分阶段折旧率))+评价值。
按现在轿车行业内的“十年折旧法”核算,前三年每年按价值削减15%核算;中心四年每年按价值削减10%核算;最终三年每年按价值削减5%核算。考虑新车车价改变、折旧率和车况改变规则等要素,实际上最合算的是第三年或第六年卖车。换句话说,运用了一至两年的“八成新”车辆的残值率最低,由于4S店一经售出新车价就直接打8折;而到了第十年后,旧车根本只剩下一成价值乃至不值钱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九条规则,依照直线法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的次月起开端核算折旧;不再运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不再运用的次月起中止核算折旧。企业应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运用情况合理确认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确认后不得改变。
第六十条规则,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外,固定资产核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