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办理方法》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榜首条 为处理水利工程的运转办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节约用水,依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办理方法》,结合我省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施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用水户,应按规则向水利工程办理单位交给水费(省电力工业局直属的水力发电厂仍暂按原方法履行)。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经再次催交无效的,水利工程办理单位有权约束或中止供(排)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运用和办理工作的领导。水利工程办理单位应与有关区(镇)、乡政府、农垦场等一起核实获益面积(规模)或供(排)水量。
第四条 各类用水的水费规范应在核算供水本钱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别离核定。
供(排)水本钱包含工程的运转办理费、大修理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则应计入本钱的费用。
核订水费规范,工业和日子用水应高于农业用水,经济作物用水应略高于粮食作物用水,经济特区应高于其他区域。
(一)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本钱(不含农人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核定水费规范。按量计费的,从总干渠、干渠或支渠配水闸核算,每供水一立方米收费五至七厘;按面积计的每亩收费三点五元至五元;经济作物和鱼塘用水加收百分之三十。
(二)工业水费。消耗水,按供水部分悉数出资(包含农人投劳折资)核算的供水本钱加供水出资百分之四至六的盈利核定水费规范。从水库或途径引水口核算每供水一立方米,收费二至五分。水源缺少区域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规范。运用后再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规则规范并可用于灌溉和其他兴利的贯流水,每一立方米收费一至二分。
(三)日子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供给乡镇、村庄自来水厂水源用于居民日子用水的,从水库或途径引水口核算,每供水一立方米收费二至四分。
(四)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百分之十计收,不结合雲它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百分之二十计收。对农人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可予以优惠。大中型水电站(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上)用水水费可略髙于上述规范。梯级电站第二级以下各级,应低于榜首级的规范。水利工程来水不起调节作用的梯级电站、省管的大中型水库第二级以下的梯级电站免收水费。
水源工程与灌溉工程分设独立核算办理机构的,按供水本钱确认水源工程与灌溉工程(指县和县以上水利主管部分办理部分)的水费分红份额。
第六条 机电(水轮泵)排灌水费按提水高程分级计收。农田排灌提水扬程八米以下的,排水每亩不少于四元,灌溉不低于二点五元(电费或燃料油费另按实践消耗量计收);非农田排灌按获益程度计收,其规范应略高于农田排灌水费规范。
第七条 水费应按供水量计收。用水单位要装置水表计量。没有装水表的,可暂按水文丈量规范测算水量。
农业用水可实施根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准则,不具备按量计费条件的,可暂按灌溉面积收费。
机电排灌水费分灌溉和排水面积计费。有条件的可按抽水每千吨进步单位扬程计收。
第八条 实施方案用水,定额供水。方案外用水,超定额部分可视当地水源状况加价收费。
农业水费一般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交给,年终结算。工业和日子用水电站用水以及其它用水,按月交给水费。
第十条 农业用水水费由获益县、区、乡统收统交,也可托付村庄干管水员或当地粮管所等单位代收,代收单位可从实收水费中提取特别的份额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 水费的运用和办理按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办理方法》第四章的规则履行。
机电排灌工程的大修基金、折旧费交县排灌办理总站统一办理,按规则运用。非公营机电排灌工程的大修、折旧基金,可交县机电排溉总站代管,实施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亩水利部分办理、获益规模清晰的江海堤围工程,其运转办理和大修理费用,由工程办理单位向获益的农户、农场、工商企业和其他单位收取,其计收方法和规范如下:
农田按面积计收,其间粮食作物每年每亩二至四元(可酌收部分水利粮),经济作物、鱼塘每年每亩三至五元。
工商企业、粮食部分按年经营(出售)总额(粮食部分除平价产品外)的千分之一点五至一点八计收,输变电工程按获益固定资产总值千分之一点五至一点八计收,银行按年应交税经营额千分之一点八计收。
堤围维护规模、详细收费规范和方法,由堤围主管水利部分会同财政部分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船舶、排筏经过水利部分办理的水利枢纽和水道上的船闸、筏道,应缴纳过闸费。过闸费收费规范:船舶按船检部分核定的准载吨位计收,每吨(次)收费一角至一角五分;竹木排筏按扎排体积计收,每立方米(次)收费一角至一角五分。
持有证明的军运、消防、救助、防汛和水利工程运料的船舶及航道工程船、航道工作船,免交过闸费。
第十四条 尚有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经水利主管部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水费可附加库区移民安顿金,用于搀扶移民发展生产。
第十五条 往后新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其水费规范可逐一核定。省、市、县水利工程的收费规范和办理方法,每隔若干年修订一次。
第十六条 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行署)可依据本方法制定本区域水费计收和运用办理实施细则,并送省水电厅、财政厅、物价局存案。
省水利电力厅直属的水利工程水费,由水利工程办理单位与当地洽谈后拟定收费规范,报水利电力厅核定。
为港澳区域供水的水费计收和办理方法,由省水利电力厅会同有关部分另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