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5日,大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某商铺现场发现存放2种不一样的品牌的制冷剂,其中一氯二氟甲烷67瓶、二氟甲烷68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查询,依据商铺负责人提供的销售单据、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材料,证明二氟甲烷和一氯二氟甲烷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且该商铺未经消防或住建部门审核验收。
案例2:2024年8月1日,大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村一处荔枝园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园内有6个铁皮房,面积约440平方米,铁皮房房东韩某将铁皮房分租给叶某、江某、胡某等3位租客使用。铁皮房内存放有油漆、丙烯酸树脂、UV开油水等化学品以及搅拌机、电子秤、手推车等生产工具一批。经调查,叶某、江某、胡某等3位租户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涉嫌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房东韩某涉嫌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的个人。
案例3:2024年7月24日,大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东莞某科技公司现场核实情况后确认该公司为普通商品纯贸易公司但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油墨、稀释剂和固化剂),公司仓库内未存放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到下游公司抽样取证,并送至具有危险化学品鉴定资质的技术中心进行检验确定,经鉴定,该公司经营的固化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调查认定,东莞某科技企业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固化剂)的违法事实。
针对案例一中涉案某商铺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版)第三类第(一)条第110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该商铺将危险化学品转移至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专用仓库,处人民币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案例二中叶某、江某、胡某等3位租户涉嫌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 版)第38项的规定,决定分别对3位租户给予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房东韩某涉嫌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的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2项,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5400元,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案例三中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版)第93项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固化剂),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2.7万余元,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人民币12.7万余元。
以上三个案件均为典型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案例,暴露出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底线意识缺乏,导致触碰法律红线。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此外,房东“只管收租,不管安全”是不可取的,房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确保租借双方资质齐全,明确了解租借方储存货物种类和用途等,严禁随意出租生产经营场所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切勿忽视危险,因小失大!